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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律师 合伙纠纷律师 退伙纠纷 合伙企业纠纷公司合伙纠纷 律师咨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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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203370281。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出资义务;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律师简介:广东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律师:邹律师,1992年全日制优秀着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着名公司法律师、着名合同法律师,着名刑事辩护专家型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近20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咨询电话:;:1203370281。 公司网址 总部联系地址:广州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底层光大银行)11层1102 房。 (附近公交站:1.动物园南门站,2,天河立交;3.东峻广场。地铁5号线:动物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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